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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部門:開平市農業農村局,咨詢電話: 2303518)
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潭江廣東魴
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管理辦法的通知
開府辦〔2022〕42號
KPFG2022010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潭江廣東魴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反映。
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29日
潭江廣東魴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管理辦法
第一條潭江廣東魴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是2012年12月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873號設立的第六批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區位于開平市潭江蒲橋至南樓江段,途經赤坎鎮、百合鎮、蜆岡鎮,全長約29.2公里,總面積640公頃。其中核心區為百合大橋下游1千米至茅岡大橋,核心區面積262公頃。
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為廣東魴,其他保護對象包括日本鰻鱺、青魚、草魚、鰱、鳙等。
第二條為保護潭江廣東魴等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農業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農業部令〔2011〕第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對破壞、侵占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四條 開平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開展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自然資源、水利、海事和航道等有關部門,保護區途經的有關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保護區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開平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具體管理制度;
(二)設置和維護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界碑、標志物及有關保護設施;
(三)開展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的調查監測、資源養護和生態修復等工作;
(四)救護傷病、擱淺、誤捕的保護物種;
(五)開展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
(六)依法開展漁政執法工作;
(七)依法調查處理影響保護區功能的事件,及時向市政府和上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第六條每年的3月1日—7月31日,是廣東魴繁殖期及幼魚生長特別階段,設定為核心區特別保護期。特別保護期核心區內不得從事捕撈、爆破作業以及其他可能對保護區內生物資源及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活動。
特別保護期外從事捕撈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未依法取得水域灘涂養殖證的,禁止在保護區水域從事養殖生產。
第八條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修建水利工程、橋梁建設、疏浚航道、建閘筑壩、勘探和開采礦產資源、港口建設等工程建設的,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外從事可能損害保護區功能的工程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將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并根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采取有關保護措施。
第九條 在潭江廣東魴國家級水產種質保護區內進行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破壞、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保護區界標和保護設施;
(二)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區內從事水生生物資源調查、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游覽、影視拍攝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保護區管理制度,不得損害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
(三)禁止在保護區內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十條在保護區內進行非法捕撈、非法養殖或者有其他破壞漁業資源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造成保護區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漁業污染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