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1. 以“數字貨幣”投資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起,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通過舉辦投資宣講會以及在微信群發布宣傳信息等方式,向公眾宣傳虛構的EOS幣、GBFA社區幣、GBFA生態幣和CNCC幣付寶等數字貨幣有高額靜態收益、發展下線有直推獎和管理獎等事實,利誘社會公眾通過線下向其轉賬的方式參與“數字貨幣”投資。至案發時,徐某以上述方式非法集資致使投資人損失近500萬元。
二、裁判結果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三百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利用“數字貨幣”實施集資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數字貨幣是虛擬貨幣,產生并存在于計算機網絡。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國家明確禁止交易平臺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否則將以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予以懲處。本案被告人以投資數字貨幣為名誘騙公眾投資,不僅嚴重侵害集資參與人的財產權,而且還嚴重擾亂我國的貨幣管理和金融監管秩序。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對其予以懲處,不僅表明堅決維護金融安全與秩序的鮮明態度,還警示社會公眾投資“數字貨幣”業務具有違法性,謹防被騙。
2. 偽造車損事故實施保險詐騙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20年12月,周某與王某等人(另案處理)共謀,由周某負責組織偽造車損事故,后將事故車輛送至王某經營的某汽車美容服務部進行定損維修,以此騙取保險金。周某以上述方式共實施了10起保險詐騙行為,既遂金額72萬余元,未遂金額3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故意制造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巨大,以保險詐騙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車險領域的保險詐騙典型案例。近年來,汽修領域的保險詐騙案件多發,甚至部分地區已形成“故意制造事故、虛高報價、低價維修”的騙保產業鏈,犯罪團伙以實施保險合同為名騙取保險資金,嚴重擾亂了車險的市場秩序。本案被告人與汽車維修服務企業員工相勾結,多次有預謀地偽造車損事故,騙取保險金,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嚴懲,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保險詐騙行為嚴厲打擊的決心,也對心存僥幸、企圖鉆保險漏洞非法獲利的人員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3.拆分、混同非法集資款項實施“自洗錢”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王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虛假宣稱其公司是央企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全資控股的四級子公司,違規備案登記,將融資產品包裝成《中儲應收賬款融資計劃資產收益權產品》向社會公開宣傳,以高收益率為誘餌吸引不特定公眾投資。融資款第三期1030萬元到賬后,王某指示他人將款項進行拆分,在其控制的多個公司賬戶之間流轉,最終分多筆匯入其控制的另一公司賬戶。
二、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王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王某為掩飾、隱瞞非法吸收資金的來源和性質,通過轉賬方式轉移資金,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王某有自首、積極退贓等情節。故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洗錢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自洗錢犯罪的典型案例?!白韵村X”是指犯罪人員為了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活動所得及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自行參與實施的洗錢犯罪行為?!白韵村X”行為擾亂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穩定,2021年3月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其單獨規定為犯罪,為有關部門有效預防、懲治洗錢違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贓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本案被告人將非法集資所得款項進行拆分、混同、頻繁轉賬,致使偵查機關難以查處,應以洗錢罪定罪處罰。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洗錢違法犯罪行為,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
4.利用內幕信息實施非法證券交易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9日,陳某獲悉了乙公司收購甲公司的相關內幕信息,并將該內幕信息告訴蔡某,推薦其購買乙公司股票。后蔡某與其妻子黃某買入乙公司股票82萬余股,金額共計824萬余元,全部賣出后獲利1123萬余元。同年3月至4月,蔡某又買入乙公司股票10萬余股,金額共計153萬余元,之后賣出部分股票獲利127萬余元。此外,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蔡某還多次推薦他人購買乙公司股票。
二、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某、蔡某、黃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內幕交易罪。在蔡某、黃某內幕交易共同犯罪中,黃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陳某、蔡某、黃某均有自首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陳某、蔡某、黃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故以內幕交易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萬元;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證券領域常見多發的典型案例。內幕交易俗稱“老鼠倉”,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違法行為。隨著證券市場的活躍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活動增多,我國內幕交易案件呈現高發態勢,嚴重威脅和破壞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予以懲處。本案被告人正是在內幕交易敏感期內泄露內幕信息并建議他人買賣股票,損害證券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的規則與秩序。人民法院以內幕交易罪對其予以懲處,表明了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鮮明態度。
5.惡意套現“養卡”實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竇某、唐某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替信用卡持卡人“養卡”。被告人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養卡”:一是“墊還”,即持卡人到期無法歸還信用卡賬單時,被告人存錢至持卡人的信用卡內,再將這筆錢刷出至被告人的銀行卡,重復操作直至賬單還完,以此延長持卡人還款期限。二是“養賬單”,即被告人先往持卡人的信用卡內存入資金,然后刷出,使信用卡產生消費記錄以提高額度。為替人“養卡”,竇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77張,刷卡金額899萬余元,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7張,刷卡金額608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竇某、唐某違規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非法使用,屬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在持有信用卡數額較大時應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處罰。竇某、唐某擅自利用POS機將墊付的資金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套取出來,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以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形的非法經營罪進行處罰。竇某、唐某一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應擇一重罪,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故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竇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惡意套現“養卡”形式進行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的典型案例。利用POS機為他人套現獲利,容易滋生洗錢、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本案被告人擅自利用POS機將墊付的資金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套取出來,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同樣構成犯罪。本案警示廣大社會公眾必須依法依規持有和使用信用卡,惡意套現“養卡”是違法犯罪行為,應當自覺抵制。
解讀: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法一大隊
咨詢方式:0750-225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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