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公司無理克扣了我的工資,還是我占了公司的便宜?”近日,某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服務窗口接待了一位勞動者劉某。他懷疑公司克扣了自己的加班費,但因為不了解法律概念,他不知道該怎么處理。
不久前,劉某入職一家食品生產企業擔任操作工。他所在的崗位實行以月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一個月后,他核對了考勤表上的記錄,發現自己的整月工作時長有170小時。他覺得自己應該不僅能拿到全勤工資,而且還能拿到加班費。不想工資到手,卻沒有加班費這一項,這讓劉某大失所望。他拿著工資條去詢問人力資源部,得到的回答卻是:“法律規定每月計薪天數是21.75天,按每天8小時算,你一個月要工作174小時才夠數。你上個月工作時間才170小時,公司沒算你缺勤、還給了你全勤工資,你怎么還來質疑我們?”
這一連串的數字讓劉某轉不過彎來。他不知道自己的全勤工作時長到底該怎么算,于是來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咨詢。
了解事情緣由后,工作人員告訴劉某,公司是將月工作日和月計薪天數混淆了。根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月工作日是指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是用來計算綜合計算工時制下勞動者每月出勤時長的重要參數。
根據上述規定,月工作日為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月=20.83天/月。劉某作為以月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員工,根據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每月累計法定標準工作小時數為166.64小時。而公司人力資源部所說的“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是用來折算員工日工資、小時工資標準的一個參數。由于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不剔除11天法定節假日,因此月計薪天數和月工作日不同,也和勞動者標準工作小時數沒有直接關系,不能以月計薪天數的概念來代替月工作日。根據劉某的考勤記錄,他上個月的工作時長超過了每月累計法定標準工作時長,公司理應支付加班費。在計算加班費基數時,就應該用上“月計薪天數”這個概念了。
隨后,監察員來到公司,解釋了法律概念的正確適用方式。經過監察員的干預,公司為劉某補發了加班費,并承諾及時改變錯誤的考勤方式。
解讀: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法一大隊
咨詢方式:0750-225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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