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潘萬和:
本委受理潘萬和訴開平市順宏衛浴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4〕442號),仲裁請求: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8780元。因與你無法聯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仲裁決定書。申請人在收到本委書面的開庭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仲裁,本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如下: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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