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瀚藍(深圳)城市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開平分公司:
本委受理張永勝訴瀚藍(深圳)城市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開平分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4〕415號),仲裁請求:1、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差額2600元;2、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代通知金5200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以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裁決如下: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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